谈恋爱时必须了解的十项法律知识!
2023-08-09 17:41:36 4
在我小时候,父母告诉我,“如果遇到好女孩,就对人家好一点,就能追到她”。后来我对喜欢的女生都很好,但她们没一个愿意做我女朋友。直到我来到合婚吧,渐渐才明白事情的真相,我非但不记恨我的父母,反而我很庆幸,庆幸很多男生还不知道这些。
很多人在爱情上头的时候,就会做出很多不可思议的事情,等待激情褪去后就会开始后悔了,所以今天小编就带着大家一起来看看谈恋爱需要知道的事!关于谈恋爱的法律常识我认为你不能不知道,所以赶紧来看看吧。
1、恋爱期间,在日常交往范畴之内赠送财物及消费行为,属于一般性质的赠与,分手后,赠与方要求返还的,一般不予支持。
2、恋爱期间,一方经常向另一方转含有“520、1314”等特殊意义数额的钱款,分手后当事人反悔以民间借贷为由要求对方返还的,一般不予支持。
3、恋爱期间超出日常交往范畴,进行大额的金钱财物赠与,如汽车、房产等,可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。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,意味着赠与人的目的无法实现,此时可以要求对方返还财物。
4、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,有配偶者如果把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,未经配偶方同意属于无权处分,如果配偶要求返还夫妻共同财产,通常予以支持。
5、恋爱期间,男女双方见过家长,男方家长为了表示对女方的认可,自愿向女方赠与一定数额的彩礼金,这个彩礼同样可视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,如果男女双方最终没有办理结婚登记,缔结婚姻的目的无法实现,根据法律规定,赠与人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彩礼,如果彩礼已经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支出的,可以酌情扣减计算后予以返还。
6、情侣分手后索要“青春损失费”缺乏法律依据,通常不予支持。
7、与“青春损失费”相似,同居关系解除、恋爱关系终止后,一方当事人仅以双方曾经同居为由,要求另一方给付精神损害赔偿的,通常不予支持。
8、同居关系解除、恋爱关系终止后,如果女方因为终止妊娠、分娩遭受精神、身体伤害,可以要求男方负担住院费、医疗费、营养费、误工费等费用,除以上费用外,还可以针对遭受侵害的情况要求男方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。
9、男女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涉及财产纠纷的,当事人如果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,双方在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是基于双方共同法律行为所取得的,按照共同财产处理,当事人要求依法分割的,一般予以支持。
10、根据民法典的规定,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,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,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。因此,男女双方分手、解除同居关系,不能免除对子女的抚养义务,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向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要求给付子女抚养费。
以上就是小编今天带给大家的全部内容,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。下期见。